李多文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民法典將收養法納入婚姻家庭編,規定了收養行為和收養關系的原則、主要內容等,為收養登記機關開展收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行為準則。下一步工作中,應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內涵,牢固掌握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把民法典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最新規定等內容貫徹好實施好,不斷提升收養登記機關依法行政能力。
牢固掌握民法典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
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最有利于被收養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核心思想之一,是民法典收養制度最基本的原則,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我國憲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民法典明確了收養應“最有利于被收養人”而不是收養人,是要求政府、社會組織等在解決收養關系問題時,應當充分考量被收養人的利益,收養登記機關在辦理收養登記時,也要切實維護被收養人的利益。
保障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收養關系涉及被收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的利益,為了維護收養人的權益,收養法矯正了單方保護被收養人利益、輕視甚至否定收養人利益的偏向,既保障被收養人的利益,也保障收養人的利益。由“單向保護”改為“雙向保護”,同步重視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使收養人的付出有權得到正常的回報,收養關系的各方都能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才能更好地維護和發展健康、有益、可持續的收養關系。
禁止借收養買賣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將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納入民法典,作為具有統領地位的法律原則進行規定,有助于進一步強化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的有效實施,切實防止買賣未成年人行為;從法律的視角關注在收養中侵犯兒童權益的問題,有助于進一步強化依法收養,規范收養行為,有效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準確把握民法典收養制度的新增內容
放寬了收養子女人數。民法典第1100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對收養人收養子女的人數進行修改,充分考慮了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即目前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名子女,正是與國家放開二胎生育政策相呼應。另外,對收養人收養子女的人數進行限制,是防止收養人收養子女過多,一旦出現無照顧能力的情況時,會損害被收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借收養拐賣未成年人。
統一了相關年齡規定。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年齡更改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一致。民法典第19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收養行為就是其中之一,其可以自主表示自己是否愿意被收養。民法典將應當征得被收養人同意的年齡由“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改為“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是考慮這一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識,將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作為收養實質要件,充分尊重了被收養人涉及自身關系變動的自主決定權,體現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修改了收養實質要件。目前,收養條件改革的方向是,適度放寬收養實質要件,進一步完善收養形式要件。民法典收養制度與時俱進,取消了現行收養法不滿14周歲的限制。通過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有利于有需求且符合收養條件的未成年人被收養,進一步加大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范圍和力度,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同時也防止出現超過14周歲但又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父母死亡、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身又沒有社會生存能力,既不能送到兒童福利院,又不能被他人收養的狀況。
擴大了收養人限制條件。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無配偶者的收養既要符合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也要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民法典擴大了單身收養人的限制條件,矯正了現行收養法中兩性不平等的規定。無配偶者無論男女收養異性,年齡相差均須達到40周歲以上。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歲年齡差,更有利于保護異性被收養人的權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異性收養性侵犯的發生概率。
提高了對收養人的要求。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必須具備“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新增這條收養實質要件,要求收養人在法律意識層面應具備一定的標準才能作為適格的收養人。本規定不僅是指諸如販毒、制毒、虐待、遺棄、性犯罪、暴力犯罪等違法犯罪記錄,像收養人存在嫖娼、吸毒、賭博、家暴等違法行為,雖然該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從保護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維護被收養人利益角度出發,無疑不適合收養未成年子女。與此無關的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要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經有關機構收養前評估符合收養條件,還是可以收養子女的。
增加了收養評估程序。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由于收養制度涉及重大身份法律關系,對于收養關系的當事人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和社會關系影響,國家公權力介入收養程序審查是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做法。因為收養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收養評估是一項涉及對收養人、送養人、被送養對象全面評估的系統工作,民政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在實施這項工作時,應當對收養人的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家庭成員的收養意愿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評判、科學評估,使收養人的資質與能力評估更加實質化、專業化、科學化,從而最大程度維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積極推動民法典收養制度的貫徹實施
抓好學習宣傳。督促收養登記機關把學習宣傳民法典納入本單位年度學習計劃和重點內容,組織廣泛的學習宣傳活動,通過線上線下、集中培訓等形式,學深吃透弄懂民法典收養制度章節條款,不斷提高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扎實推動民法典貫徹實施。
完善政策法規。抓緊修訂《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研究制定兒童收養評估辦法,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規范行政行為。強化依法收養,嚴格依法審核,進一步規范收養登記管理,把民法典收養制度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收養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切實維護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民政部兒童福利司)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