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偉濤
《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廣州市民政局慈善社工處負責人介紹,《條例》結合廣州實際,從“促進”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措施,并將多項廣州在慈善領域中的探索成果以立法形式予以確立。為鼓勵全員參與慈善,《條例》規定,對慈善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生活遇到困難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和開展慈善活動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予以救助。
以立法形式確定創建“慈善之城”
2017年,廣州市提出創建“慈善之城”,著力打造“人人慈善為人人”的慈善發展樣本。
據介紹,2016年以來,廣州市通過“廣東扶貧濟困日”暨“羊城慈善為民”行動,共籌集款物29.86億元,慈善捐贈和慈善活動的年增長率都超過10%,慈善信息公開達標率100%。為發揮慈善事業作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鞏固提升“慈善之城”創建成效,此次施行的《條例》首次將“創建慈善之城”以立法形式進行確定。
為進一步發揮第三方慈善組織社會專業監督機構的作用,《條例》鼓勵和支持成立慈善行業社會監督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為慈善行業社會監督機構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指導。
據了解,2013年6月,廣州成立了全國第一家慈善組織第三方社會監督機構——廣州市慈善組織社會監督委員會,作為獨立第三方慈善組織社會監督機構,被慈善組織稱為“陪伴成長的良師益友”,是廣州慈善組織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三位一體”監管模式中的重要一環,對推動廣州市慈善組織規范管理、高效運作,提升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發揮慈善正能量起到重要作用。
慈善活動應健康有序依法依規開展
廣州慈善活動的重點是突出公眾參與、全民共享。近年來舉辦的各式各樣的市民慈善活動,帶動近千萬人次參與各項慈善活動,慈善逐漸成為一種新的生活方式。
廣州市民政局慈善社工處負責人介紹,“十三五”期間,廣州推動形成了“人人可慈善、人人為慈善、人人做慈善、人人分享慈善”的良好社會風尚。此次實施的《條例》,對慈善組織和開展慈善活動的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作出了統一的規范要求,保障慈善活動健康有序、依法依規開展,也為以開展慈善活動為主的“草根組織”生存發展提供了空間。
為進一步打造便利的線上慈善平臺,《條例》鼓勵發展互聯網慈善,支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與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合作開發運營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項目、個人求助等綜合信息發布、推介、轉載功能的公開募捐網絡平臺。民政會同有關部門為公開募捐網絡平臺提供指導和幫助,并依法進行監管。
近年來,廣州市不斷進行互聯網慈善探索。打造的“廣益聯募”平臺,目前有超過393家公益慈善組織入駐,累計籌款超5.1億元。搭建的“珠珠慈善”醫療救助平臺,整合政府、公益慈善組織、媒體、醫院、社會的資源,為大病患者提供綜合性醫療救助服務。同時,上線了廣州公益“時間銀行”,培育壯大社區為老志愿服務隊伍力量,目前注冊志愿者超過21萬名,累計志愿服務時長超139萬小時,服務人數超1617萬人次。
在此次立法中,還將近幾年廣州大力發展的線下平臺(慈善空間)吸納進來。其中規定: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等,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地和其他便利,并減免相關費用。根據市民政局印發的通知要求,今年底,廣州市每個區將新設立慈善空間不少于20個,升級改造現有234個慈善標志、203個社區慈善捐贈站點。
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
廣州一直積極探索鼓勵全員參與慈善。此次立法中也對此作出規定。
加大對慈善參與者的表彰力度。《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要求慈善組織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榮譽徽標,在全社會營造行善光榮的良好氛圍。
建立慈善行為記錄制度。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慈善行為記錄制度,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信息進行記錄;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為記錄的應聘者;對慈善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生活遇到困難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和開展慈善活動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予以救助。
將每年9月設立為“羊城慈善月”。《條例》規定,每年9月為“羊城慈善月”。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推介慈善項目,宣傳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識,推廣使用慈善標志、慈善吉祥物,以及開展慈善家庭、慈善榜樣征集評選活動。
為進一步撬動慈善資源下沉社區,《條例》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各類公共服務平臺,為開展社區慈善活動提供場地和其他便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合作,采取在社區依法設立慈善捐贈站點和社區慈善基金、組織居民參與互助互濟活動等方式,開展社區慈善活動。
據了解,截至目前,廣州市共設立社區慈善基金417支,籌款總額超2673萬元。全市設立社區慈善捐贈站點203個,鼓勵社區居民通過捐獻時間、知識、技能、財物等方式,參加所在社區志愿服務活動。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