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电影一区亚洲,1000部毛片A片免费视频偷拍,伺候含尿皇上h,欧美精品欧美激情在线观看

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中心  >  媒體報道 > 正文

慈善組織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及投資行為

時間:2021-06-21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字體:    打印

本報記者 張晶晶

為實現慈善目的,善款進入慈善組織,慈善組織必須對其采取一系列的支出、管理行為。而為了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慈善組織也會采取一定的投資行為。這些行為,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嚴格限制。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及管理費用的規定

慈善法第六十條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列支標準進行了規定。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

第一,明確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具體范圍。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1.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2.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3.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1.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2.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3.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第二,明確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及管理費用列支的基本原則。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在慈善活動支出方面,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在年度管理費用方面,要求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關于其他類型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規定》根據授權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于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一年總收入;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對于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充分考慮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在組織性質、資產規模和構成等方面的差異,同時,以凈資產規模為基數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區分不同規模檔次確定了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標準。在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考慮到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有關規定的特殊情況,慈善法要求,慈善組織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如實說明情況。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三種情況:1.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未滿1年,尚未全面開展慈善活動的;2.慈善組織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突發性增長的;3.慈善組織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突發性增長的。

《規定》還明確,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相關規定的要求。如果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或者管理費用違反規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慈善組織投資行為的規范

慈善法第五十四條明確,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按照其規定,慈善組織可投資的三種情形為:一是可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二是可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三是允許將財產委托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同時設定了慈善組織禁入的八個領域:1.直接買賣股票;2.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3.投資人身保險產品;4.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5.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6.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7.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8.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八個禁入領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組織直接購買,慈善組織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來進行相關領域的投資。

慈善組織運用社會捐贈的慈善財產進行投資,安全性是首要問題。為此,在投資類型和范圍上,明確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同時,要求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建立相應的決策機制來進一步控制投資風險。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資風險管控制度,投資活動中止、終止或者退出機制和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投資活動的風險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損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損機制,并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同時,還對慈善組織投資出現損失時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以基金會為例,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了確保慈善組織投資行為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則,慈善組織開展投資活動時,其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的相關人員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在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組織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慈善組織開展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慈善組織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慈善組織投資行為關聯時,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利益。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其負責人、理事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嚴格履行忠實、謹慎、勤勉義務。

同時,為了防止慈善組織因為過度關注投資經營活動而影響到本身慈善宗旨,慈善法建立了投資利益回避機制,要求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但受慈善組織委托可以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或者監事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6.21)

 

 


掃一掃在手機端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