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馬麗萍) 9月17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悉,為順應時代發展和養老服務的新變化、新情況,民政部對原有辦法進行全面修訂,《辦法》共7章49條,新增17條、修改29條,修訂涉及備案辦理、服務規范、運行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民政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進一步壓實養老機構主體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的問題發生。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在備案制度設計方面,《辦法》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體現放權和監管并進原則,進一步細化了備案的操作規程。民政部養老服務司負責人表示:“舉辦者通過備案的形式,向主管部門告知舉辦養老機構,并承諾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標準,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跟進行政監管。備案辦理兼顧便捷性和信息共享,盡量減輕舉辦者負擔,這是《辦法》修訂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
《辦法》要求,完善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增加了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辦法》新增了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要求養老機構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新增了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在運營管理方面,《辦法》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要求重視養老護理人員隊伍建設,增加養老機構建立健全體現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內容。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從養老機構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運營安全等方面嚴守養老機構安全底線。據悉,自2017年以來開展的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專項行動,共整治40余萬處養老服務安全隱患。
在監督檢查方面,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更多、監管難度更大。《辦法》要求,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日常監管方式,明確了民政部門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現場檢查不少于一次。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明確民政部門防范、監測和預警職責。規定了對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個人或者組織的處置辦法。通過強化監管手段,保持監管強度,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構建協同監管、信用監管、科技監管、社會監管等手段的綜合監管體系。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