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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社區萬能章”治理提供基本遵循

時間:2020-04-28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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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負責同志就《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持續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負責同志日前就《指導意見》印發和貫徹落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1:請您介紹一下《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決杜絕形形色色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持續為基層松綁減負,讓干部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抓落實。中央確定2019年為“基層減負年”,今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又印發《關于持續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作祟,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給居民群眾帶來極大不便,給基層增加了很大負擔。近幾年,隨著新聞媒體報道,有了幾個形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亂象的專用名詞,包括“萬能居委會”“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針對這一問題,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多次作出專門批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民政部等六部門聯合開展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經過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地方各級和基層一線意見建議、多次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意見、文件稿專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環節,最終形成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報經國務院審批同意后正式印發。

  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推動“放管服”改革、提升居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徑,是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切實為基層減負的有力舉措,是提高社區治理水平、增強社區服務功能的重要抓手,是堅持依法治理、有效維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身權益的迫切需要。《指導意見》是國家層面第一個關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也是第一個對居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區萬能章”進行專項整治的政策性文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充分反映了廣大居民群眾和城鄉社區工作者的愿望和心聲。《指導意見》正式印發,為指導各地持續推動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必將有力推動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服務,打通聯系服務居民群眾“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強居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問題2:近年來,國務院部署開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請問印發《指導意見》與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答: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推動“放管服”改革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政策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全面清理煩擾企業和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大力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告知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國務院部署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是惠民利民的德政善舉。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從管住證明索要方入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梳理公布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取消清單。這項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銜接環節多、任務繁重艱巨。目前,從各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饋的情況看,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力圖從源頭上管住“奇葩”證明的亂象,其政策效應已逐步顯現,但是治理“社區萬能章”頑疾還需持續發力。

  印發《指導意見》,從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證明出具方的角度加以改進和規范,指導各地用3年左右的時間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有利于助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成果盡快落實落地,有利于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形成雙向發力、合力推進的良好局面,從而推動減證便民取得實效。可以說,印發《指導意見》、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是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和重要方面。在《指導意見》起草中,民政部等六部門已從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充分銜接。《指導意見》還專門規定,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布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

  問題3:請問在這次疫情防控中,民政部門在減少證明、便利居民群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疫情發生以來,民政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續推進社區防控工作,其中圍繞減少證明、便利居民群眾主要做了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本著便利居民群眾出行和復工復產,推動在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期采取應急性便民舉措,民政部在報請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全面落實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關心關愛措施的通知》中專門提出:“除因社區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證明和居家醫學觀察期滿證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要求城鄉社區組織出具其他證明”。這一規定,既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居民群眾出具有關證明的責任,也有力減少了證明索要方向居民群眾索要不合理證明。

  二是推廣社區二維碼和社區居民二維碼(防疫健康信息碼)。民政部等部門印發《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等文件,要求推廣運用社區二維碼和社區居民二維碼(防疫健康信息碼),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社區居民信息摸排、出入管理等工作,實現了一次登記、多端共享,讓信息多跑路,避免居民重復填報信息或辦理紙質證件證明。

  三是協同推動社區居民二維碼(防疫健康信息碼)跨區域互認。民政部等部門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與服務工作精準化精細化指導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動社區居民二維碼跨地區信息數據共享,或應用已實現互通互認的防疫健康信息碼,確保居民群眾外出務工過程中不再為提供形式繁多的健康證明所困擾,有力助力復工復產,服務發展大局。

  四是推動出臺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專項政策。民政部等六部門按程序報經國務院同意印發《指導意見》,著力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這是破解“社區萬能章”難題的長久之計、治本之策,必將解居民群眾于“奇葩”證明之困,幫助其獲得實實在在的便利。

  問題4: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共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

  第二部分圍繞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提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布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范出具證明,要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范;要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

  第三部分聚焦依法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提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具體情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提出將第一批20個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作為附件,明確了證明名稱和辦事途徑,既清理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又方便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提出對于《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于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部分要求加強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組織保障,對強化組織領導、做好政策銜接、加強信息共享、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提出了要求。

  問題5:請問《指導意見》在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上作了哪些規定?

  答:對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指導意見》作出了詳細規定:

  一是要做到于法有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

  二是要符合客觀實際。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三是要明確列出清單。一方面,明確各地區要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另一方面,明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層面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指導意見》在25個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等20個“老大難”證明事項。

  問題6:請問《指導意見》對在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過程中更加便民利民有哪些規定?

  答:在《指導意見》起草中,民政部等六部門將便民利民作為政策創制的首要考量。著眼在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過程中更加便民利民,《指導意見》作出了詳細規定:

  一是要方便查詢辦理。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范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并提供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以上文書均應主動在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二是要精簡辦理程序。明確要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復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群眾能辦事、辦成事。

  三是要做好政策銜接。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問題7:《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請對這一清單的情況進行詳細介紹。

  答: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是“放管服”改革中形成的重要經驗。考慮到現階段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種類繁雜、五花八門,其中包含大量“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民政部等六部門在《指導意見》起草過程中形成了通過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予以規范的政策思路,專門在《指導意見》中提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

  圍繞梳理形成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第一批負面清單,民政部等六部門組織調研組赴部分省份開展專題調研,從基層一線收集掌握了大量一手實際情況;商請40多個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供了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同時商請各省級民政部門提供本地區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在此基礎上,依據前期確定的有關梳理原則,梳理形成了第一批負面清單。第一批負面清單形成后,多次征求了清單涉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軍人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統計局、銀保監會、證監會、郵政局、中國殘聯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并達成了一致。

  第一批負面清單中列出的親屬關系證明等20個證明事項具有以下共同點:一是這些證明事項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于法無據,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二是這些證明事項都是工作實踐中證明索要方要求居民群眾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頻率較高的事項,極大地增加了居民群眾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負擔,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三是這些證明事項的辦事途徑已在清單中詳細列出,且都經過了各有關職能部門確認,為居民群眾辦事提供了指引,真正做到了正本清源、厘清職責、便民利民。四是這些證明事項明確了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核對、提供證件材料、部門直接受理等途徑予以辦理,無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相關證明,把無謂的辦事環節真正減掉,為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打開了方便之門。

  下一步,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啟動后續批次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制定發布工作。

  問題8:《指導意見》印發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為依據可以不再出具有關證明,會不會出現有關單位仍然要求開證明,而居民群眾辦事無門的情況?

  答:《指導意見》是經25個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達成一致、報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政策文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直接提出了明確要求,將在政府服務和管理的多個重要領域實現出具證明的精簡、統一、規范,不僅方便了居民群眾,也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相關部門基層單位減輕了不必要的負擔。文件確立的“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全社會通行的,只要各部門真正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就不會再出現由于部門間工作不協調導致居民群眾辦事難的問題。

  《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名稱中的“不應由”,是指這20項證明事項從法律法規依據上來說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但是,為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避免居民群眾受到證明索要方和出具方的“雙重擠壓”,防止出現工作斷鏈和居民群眾辦事不便,《指導意見》專門規定了“兜底出具條款”,明確對于《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于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落實“兜底出具條款”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做到最大程度便利居民群眾,堅決避免出現因不再出具有關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無門的情況。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更要把出具有關證明服務居民群眾便利出行、復工復產作為頭等大事,切實為居民群眾辦實事、解難事。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開曝光和強制糾正機制。為落實這一工作要求,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會同鄉鎮論壇雜志社在《中國社區報》設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監督和公開曝光平臺”,同時公布監督電話(010—66065618)和電子郵箱(cjzmjdbg@163.com),歡迎廣大居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反映有關問題線索,對有關單位索要證明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形成強有力監督。

  問題9:《指導意見》提出,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請問對這一專項行動有哪些要求?

  答:民政部等六部門將指導推動各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要求,開展為期3年的“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確定3年的實施周期,主要是充分考慮了“社區萬能章”治理任務復雜艱巨,治理取得實效必須經過一個攻堅克難的過程。落實工作部署,各地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是摸排本地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情況。重點對本地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際出具的證明狀況進行全面摸底,對本地區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情況進行認真梳理,提出明確整改意見。

  二是以市(地、州、盟)為單位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建立嚴格準入機制。這項工作要與本地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相銜接,特別是要與本地區公布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

  三是對本地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范出具證明事項,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范。要向居民群眾提供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并主動在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公布,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四是建立本地區公開曝光和強制糾正機制。對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本地區要在設立監督平臺、開通監督電話、予以通報、媒體公開曝光、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糾正等方面拿出硬性措施。

  五是加快推進本地區部門間證明事項信息共享核查。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進本地區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證明事項查詢核查業務,打通信息孤島,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六是大力加強本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后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

  問題10:《指導意見》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各有關部門參與的機制。請問民政部在履行牽頭協調職責、抓好《指導意見》貫徹落實方面有哪些具體部署?

  答:作為牽頭協調部門,民政部黨組高度重視《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將其作為鞏固深化民政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成果、推動建立長效制度機制的重要內容。李紀恒部長、王愛文副部長等部領導作出指示,要求持之以恒抓好文件貫徹落實,確保落地見效。民政部黨組專門審議通過了文件貫徹落實工作方案。下一步,民政部將從四個方面抓好《指導意見》貫徹落實:

  一是抓好工作部署。主要包括指導推動各地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啟動后續批次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制定發布工作。

  二是抓好宣傳解讀。主要包括發布《指導意見》答記者問、組織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專家委員會專家撰寫系列宣傳解讀文章、組織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和民政部屬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

  三是抓好政策培訓。主要是將學習貫徹《指導意見》列為民政部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或單獨舉辦培訓班次的重要內容,對各地相關負責人和一線社區工作者進行政策解讀和培訓。

  四是抓好督促落實。主要包括開設監督和公開曝光平臺、持續跟蹤問效。其中,商請有關媒體開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監督和公開曝光平臺”,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收集有關線索和情況,對有關情形進行公開曝光;將各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情況納入年度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的重要內容。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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