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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設立的法律依據

時間:2021-03-01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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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晶晶

慈善組織是我國慈善事業的活躍力量,在動員社會資源、提供慈善服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規范慈善組織行為、確保其活動公開透明,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二章對慈善組織予以專章規范,對慈善組織設立程序、內部治理、信息公開義務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是首要問題,有如下問題需要厘清。

慈善組織及其組織形式

《慈善法》第8條明確,本法所稱的慈善組織,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從該定義中,可以看出慈善組織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公益性,“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即以奉獻社會、服務大眾為使命,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為組織目的,受益對象應當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二是非營利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沒有股東,不分配利潤。但這不意味著慈善組織不能從事一定的營利性行為,而是要求其營利性收入只能繼續用于慈善事業,不得進行分配。三是財產獨立性和公共性,獨立性是指捐贈人的財產一旦捐給慈善組織,就不再屬于捐贈人所有;公共性是指慈善組織對其財產的使用受到慈善宗旨和捐贈合同的限定,必須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慈善組織發起人、捐贈人和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四是自治性,慈善組織為切實履行自身宗旨,應當建立一套與其開展活動的特點相適應的內部治理機制,包括決策、執行及監督機制。

《慈善法》第8條明確,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慈善組織本身并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組織形式,也不是一種新設的社會組織類型,而是在現有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三類社會組織基礎上,按照設定的條件對相關社會組織的組織性質進行的認定。

慈善組織成立的條件

《慈善法》第9條明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是有組織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財產;六是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是慈善組織得以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慈善組織最基本的功能和價值。《慈善法》第3條對慈善活動的范圍進行了列舉:一是扶貧、濟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是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是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是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對慈善組織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指慈善組織設立的出發點不是為了追求利潤,但不排斥投資經營活動,其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進行與慈善活動無關的分配。

“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有自己的名稱是慈善組織體現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重要標識,是與其他組織最為直觀的區別,有利于其樹立慈善品牌,不斷擴大影響力。當然,慈善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住所是慈善組織基本的物質基礎。

組織章程是慈善組織內部管理和活動的根本準則,是設立慈善組織的必備文件。《慈善法》第11條對慈善組織的章程應載明的事項提出了10項具體要求,主要包括名稱、宗旨、住所、組織形式、內部監督機制、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活動范圍、財產來源及構成、財產管理使用制度、終止情形及終止后的清算辦法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有必要的財產”是以保證慈善組織的正常運轉為條件,這里未規定具體數額,主要是考慮到慈善組織可以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相應的財產要求也有所不同,而現有行政法規已分別對不同形式的慈善組織資產和經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是慈善組織規范運行的重要條件。不同形式的慈善組織,需要有與其開展慈善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有關的行政法規對此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慈善法》第16條還對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的情形進行了列舉: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是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是對慈善組織的共性要求,既是考慮對于慈善組織管理的現實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為今后慈善組織的發展和規范留下了制度空間。

慈善組織的設立程序

《慈善法》第10條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登記是成立慈善組織的法定程序。《慈善法》為登記部門、申請程序、審查期限、審查決定等提供依據。

關于登記部門,《慈善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現行相關行政法規,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服務機構根據其規模大小、活動范圍不同,在不同層級民政部門登記。按照現行做法,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機關。

關于申請程序,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包括申請書、章程草案、財產證明、住所證明、組織機構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和簡歷等情況。按照組織形式,還有相應的具體要求,如基金會需要提供原始資金證明書。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關于審查期限,根據現行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登記審查期限為三十日,對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審查期限為六十日,考慮到慈善組織可以采取這三種組織形式,與一般的行政許可相比有特殊性,本法對慈善組織的審查登記審查期限為三十日。同時,考慮到特殊情況,《慈善法》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關于審查決定,民政部門審查完畢后,依法作出兩種規定。一是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登記證書,并向社會公告;二是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另外,對《慈善法》公布之前,已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慈善法》明確可以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并對認定程序進行了簡化,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時,根據《慈善法》相關規定,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對慈善組織的認定進行了具體細化。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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