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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財產的來源及慈善組織的財產保管義務

時間:2021-06-07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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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晶晶

慈善財產的使用直接關系到慈善活動能否實現其慈善目的,是規范慈善活動的核心要素。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對慈善財產的來源、慈善組織對慈善財產的保管義務等進行了規范。

慈善組織財產的來源

慈善法第五十一條明確,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二)募集的財產;(三)其他合法財產。

由此可見,慈善組織的財產主要有三類,一是慈善組織設立時從發起人那里獲得的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創始財產在慈善組織設立后直接形成慈善組織的財產,不需要列入收入。二是設立后從社會或者從他人通過募集、接受捐贈,增加了慈善組織的財產。三是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慈善組織會員繳納的會費、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保值增值的財產以及通過提供服務或者出租、出售資產獲得的收入等。在表現形態上,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慈善組織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對以上財產享有所有權。

慈善組織的財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慈善組織對其財產的所有權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財產在管理使用上,既要符合本組織的宗旨,又要符合募捐方案的規定或者捐贈協議的約定,不得隨意使用、處分。

二是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踐行慈善活動宗旨和履行捐贈協議,都要將慈善財產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要將慈善組織的財產以再次捐贈的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方式,最終用于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災、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生態保護等領域,用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需要說明的是,慈善組織向特定的其他慈善組織、公益性事業單位進行資助,不違背慈善目的,這是因為其他慈善組織、公益性事業單位也是以公共利益作為根本目的。

三是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分配、不返還。關于不分配方面,慈善法第五十二條明確,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關于不返還方面,慈善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慈善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對慈善財產的保管義務

慈善組織是為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管理和使用財產,為此慈善組織負有妥善保管財產的義務。慈善法第五十三條明確,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可見,慈善組織保管財產應當做到以下四點:

一是要登記造冊,財產的流入流出要全部進行記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慈善組織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對于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及時如實入賬;對于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有關憑證或公允價值入賬。對于無法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財產,如文物文化資產、無形資產等,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勞務捐贈特別是志愿服務也難以確認價值,一般不直接入賬,但也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二是要嚴格管理,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嚴格加以執行。慈善組織要依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約定來管理財產,為了便于執行,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一步制定具體的制度。關于會計和內控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慈善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慈善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收支管理制度。接受非現金捐贈的慈善組織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對非現金捐贈進行驗收確認、登記入賬,要施行實質性的管理控制,不能未經慈善組織履行必要的程序就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同時,在資產管理、項目管理、績效管理等制度中都要充分體現對慈善財產的保護。

三是要嚴格按照捐贈目的,做到專款專用。慈善組織在簽訂捐贈協議、公開募捐方案時就要考慮到專款專用的要求,與捐贈人就捐贈財產的使用方式作出合理約定。對募捐方案、捐贈協議約定了捐贈具體使用目的和限定條件的,要嚴格按照約定執行。未經捐贈人同意,慈善組織不能將捐贈財產挪作捐贈目的以外的其他慈善項目,更不能將捐贈財產用于非慈善目的。有必要從捐贈財產中列支執行慈善項目運行成本和慈善組織管理成本的,應當通過募捐方案和捐贈協議與捐贈人事先進行約定,并嚴格按照約定執行。

四是對特定實物按照特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針對現實中時常發生捐贈財產無法適用捐贈目的的情況,慈善法專門賦予慈善組織處置的權力。捐贈人捐贈的實物,如果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屬于慈善財產,要按照規定妥善保管。需要注意的是,拍賣或變賣的費用應當合理且必要,不能在拍賣或者變賣環節使慈善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害,所得收入仍然用于取得捐贈財產時約定的慈善目的,如果因財產形式發生變化而無法完全履行捐贈目的,也要盡可能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目的。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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