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祖成?黃佳陳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黨和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抗擊疫情的人民斗爭取得階段性勝利。不過,當下國內疫情防控還面臨“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巨大壓力,防疫斗爭仍不能松懈。
在這場全民抗疫斗爭中,基層社區作為防控第一線發揮了關鍵作用,社區化戰“疫”也使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得到了更加精準、更加有效的實施,社區的能動作用在此次疫情之下得以充分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向現代化縱深發展的微觀呈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國社會治理水平。因此,透過此次疫情,各級政府與社區應進一步思考有關基層治理的一系列問題,包括社區的治理邊界與權限、職能定位、參與主體以及如何將社區治理融入社會治理等問題。
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的基礎環節
在此次疫情防控過程中,每一個社區都成為了獨立的防疫陣地,社區的各項政策對居民的日常生活產生直接影響。基層社區治理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社區治理的重要性得到進一步凸顯。
不過,在具體的防疫工作中,仍可以看到社區治理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多方觀念的影響。具體而言,社區在執行各項防疫政策過程中往往受到來自上級主管部門多重指導、社區黨組織決策、居民輿論與意見、社區工作者能力差異等不同方面的影響,沒有系統化、明確化的標準,導致社區在治理過程中出現摸不著頭腦,尺度把握不到位、工作方法不靈活、防控措施不主動、組織領導不作為等一系列問題,成為疫情防控過程中令人心憂的現象。
近年來,我國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居民生活與發展需求日趨多元化,為我國社會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戰,社會治理需要朝著更加精細化、人性化方向發展,而基層社區恰恰是促進我國社會治理水平縱深發展的主要載體。社區治理應成為社會治理的關鍵環節和重中之重,為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新方法、拓寬新思路、開辟新天地,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因此,各級政府和基層社區都應主動探索為社區治理賦能的具體方法及路徑,以進一步提升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此次疫情折射出我國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科學化、信息化、機制化的任務依然艱巨。
完善和提升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僅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完善國家治理的發展需要,更是完善以人為本的社會服務體系、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現實要求。在推進社區治理水平現代化的過程中,要堅持以社區為主體,落實主體責任;要積極引導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參與社區治理;要長遠考慮完善社區治理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旨在為提升社區治理提供尺度把握、方向把握以及制度把握。
具體而言,各級政府與基層社區在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強化社區公共服務功能。基層社區如何自我定位,社區治理如何更好貼合居民需求,社區治理過程中的權限如何界定,都是在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亟須思考的問題。在此次疫情防控過程中,基層社區被賦予了比平時更大的權力與責任,而部分社區工作者和居(村)委成員不能做到臨危受命,或是防疫工作不到位。問題的背后暴露出少數社區工作者對社區定位的偏誤,也反映出基層社區治理的專業化程度亟待加強。
我們認為,應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進一步強化社區的公共服務功能,以“服務者”姿態面向社區居民。社區的公共服務功能應包括但不限于基礎公共衛生服務、教育咨詢服務、民事調解服務、文化需求服務、困難群體關懷服務等內容。做到這些并非易事,需要進一步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及人員配備;提升社區工作者及志愿者專業能力和服務意識;完善社區公共服務機制建設等。強化社區公共服務功能是一項長期任務,但同時也是提升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要之舉。
引導各方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社區不是孤立存在的,社區的發展及職能建構與社會整體發展相互影響。因此,在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更應用聯系、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此次疫情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社區淪為“孤島”,根源在于社區在協同內外力量參與基層治理的相關經驗尚有欠缺,無法積極引導各方力量參與社區治理。要破除社區治理水平現代化難題、增強基層社區應對危機能力,就要學會引導內外力量參與社區治理。對內,社區要集結一批有能力、有凝聚力、關注社區發展的志愿者隊伍,積極引導居民自我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實現有質量的居民自治;對外,社區要在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下,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與社會組織、周邊商戶及企業、學校、醫院等搭建聯系協作網絡,促進社區治理水平現代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不僅使社區發展更有底氣,也能更好地將社區治理融入社會治理的大環境中。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推進社區治理水平現代化過程中,需要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制定,這不僅為社區發展與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也是我國依法治國精神的體現。
目前,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但是在時效性、適用性等方面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基層治理現實。結合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如危害社區公共安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認為在社區治理水平現代化過程中,應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建設,做到有法可依。當然,法律的制定僅僅為社區治理提供了范式,在具體的治理過程中需要更多注重地區差異、發展差異及個體差異等具體因素。
社區是人民賴以生存的共同家園,社區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無時無刻不影響著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我國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的必要舉措,更是增進人民福祉、踐行以人為本理念的內在要求。疫情就像一次“大考”,考出了社區在疫情危機應對過程中的不足和短板,同時也考出了人民團結勇敢,勵精圖治的決心。疫情會結束,但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宗旨的社區治理進程將會持續,各級政府將與社區一起,以扎實行動推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向時代與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
(作者分別系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民政部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碩士研究生)
(來源:中國社區報20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