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盧 芳 通訊員 王 雪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天津市民政局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tǒng)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采取多項措施高效精準解決群眾各類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照料性生活困難,發(fā)放各類社會救助資金3.29億元,15.37萬名困難群眾生活得到保障。
據天津市民政局副局長劉麗紅介紹,在對本地居民救助和日常救助工作中,天津主要采取了三項措施。
暢通臨時救助通道。向社會公布了市、區(qū)民政部門臨時救助聯系電話和天津社會救助“直通車”微信二維碼,對因疫情影響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眾,啟動綠色通道,做到早發(fā)現、早介入、早救助,發(fā)放臨時救助金2742萬元、救助5602人次;發(fā)放“點球式”救助金105.5萬元,救助65人次。
提高救助審批效率。對新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員供養(yǎng)等社會救助待遇的,全部簡化審核審批程序,取消入戶調查等環(huán)節(jié),采取承諾制先行審批,證明材料容缺后補,1月以來共將3670名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常規(guī)保障范圍。
擴大社會救助范圍。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yè),收入下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家庭,及時予以臨時救助,確保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對外出務工、返崗復工的低保對象,核定家庭收入時每月扣減務工成本500元,至疫情結束。對基本生活受疫情影響、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的,通過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精準救助,做到應救盡救、應保盡保。會同市發(fā)改委及時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為困難群眾發(fā)放一次性價格補貼1838萬元,確保不因物價上漲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就外來人員在津如何救助問題,劉麗紅介紹說:“疫情期間,我們一方面做好本市困難群眾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密切關注在津外地人員的生活情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回應群眾救助訴求。截至目前,全市共救助外來人員25人,發(fā)放救助資金4.2萬元。”
1月30日,天津市民政局出臺了《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隨后向全社會公布了市、區(qū)兩級救助熱線、社會救助“直通車”微信二維碼,在津外來人員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都可以撥打熱線或微信掃碼進行求助,工作人員會及時主動與求助者取得聯系。此外,天津對因探親、旅游、務工等原因患新冠肺炎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外來人口,不受居住證限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常住在津外來務工人員,采取現金幫扶、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xié)助返回等多種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對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管理機構予以救助,做到了分類施策、凡困必幫、有難必救。疫情期間,共救助流浪乞討人員495人次,并實現了流浪乞討人員和工作人員“雙零”感染。“疫情期間,南開區(qū)及時救助了因女兒肝移植手術滯留在津的武漢群眾陳紅芬,給予陳紅芬母女5880元臨時救助,保障了二人在津的基本生活。還有寶坻區(qū)一個安徽籍外來群眾,因到過寶坻百貨大樓被居家隔離,缺少收入來源,生活臨時陷入困境,我們立即采取‘救急難’臨時救助,發(fā)放救助金2940元(相當于3個月低保金標準),第一時間解決其生活困難。”
劉麗紅還向記者介紹了下一步救助工作方面的重點,天津將進一步落實落細市防控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的工作要求,持續(xù)抓好三項工作,切實織密織牢社會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網。
第一,加大困難群眾走訪發(fā)現力度。組織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社區(qū)(村)工作者、網格員、下沉社區(qū)干部、“小巷管家”、樓棟長等多方力量,通過電話、微信和上門探訪等多種形式,推廣“早看窗簾、晚看燈”“敲敲門、拍拍窗”等鄰里探訪互助模式,不間斷開展困難群眾走訪工作,實時了解困難群眾生活狀況,及時幫助解決生活困難。
第二,提高救助工作時效性。依托社會救助熱線電話和社會救助“直通車”微信二維碼,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落細先行審批要求,健全轉介機制,提高救助時效性。落實臨時救助時限辦理要求,確保急難型臨時救助24小時內完成審核審批手續(xù)。按時足額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發(fā)放價格臨時補貼。積極開展外來流動人口解困幫扶工作,利用臨時救助等政策為外地來津人員提供生活救助和幫助其及時返鄉(xiāng)。
第三,強化特殊群體關懷照料。指導各區(qū)格外關注因疫情在家隔離的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強化第一時間主動發(fā)現響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分類做好臨時照料服務,加強對新冠肺炎患者特別是有親人罹難家庭的關愛照顧,堅決防止發(fā)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