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晶晶
公開透明是慈善事業的基本要求。慈善組織是接受慈善捐贈、開展慈善活動的主體。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將慈善信息公開的主要義務集中于慈善組織。根據慈善法的授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進行細化。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原則
慈善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該條明確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三個基本原則。
一是真實。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是客觀、確切的信息,特別是有關募捐、捐贈的收支等數據信息,不得偽造、編造、捏造,不得進行誤導式描述,慈善組織要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辦法》還規定,慈善組織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二是完整。要求慈善組織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全面公開有關信息,不得進行選擇性公開。例如,不能只公開正面情況,對負面問題不予公開;不得有重大遺漏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慈善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不得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得公開。
三是及時。慈善組織應當注重發揮信息時效性的價值。當然,“及時”不等同于“實時”,是指在合適的時間節點進行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信息的一般性規定
根據慈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有關規定包括以下幾個層面:
一是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登記事項等基本信息。慈善組織向社會公開的章程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其名稱和住所,組織形式,設立宗旨及業務范圍,財產來源及構成,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內部監督機制,財產管理使用制度,項目管理制度,終止情形及終止后的清算辦法等事項。慈善組織的登記信息包括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聯系方式、是否具有募捐資格、內部治理機構情況(如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等。
二是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國務院民政部門有權根據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慈善組織公開有關信息。《辦法》明確,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并向社會公開。
三是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重大變更的相關信息。對于社會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情況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慈善組織公開的信息中有較為明顯的變動的內容,應該及時向社會公開。
四是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組織年度開展捐贈以及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作福利情況等信息。慈善組織既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向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又要向社會公開。
需要說明的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在公開之前必須先進行審計,以確保其真實有效,方便對慈善組織活動的監督。
關于財產活動的信息公開
慈善組織的監管是重中之重。為了配合對慈善組織財產活動的管理,《辦法》主要從重要性和關聯性兩個角度明確了慈善組織財產活動的信息公開要求。
從重要性角度來說,抓住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三個“重大”,要求慈善組織向社會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第十二條明確, 慈善組織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等情形后30日內,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這里規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慈善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本組織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讓組織自律和社會監督共同發揮作用。
從關聯性角度來說,《辦法》第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自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等信息內容。《辦法》第十三條還對慈善組織的關聯交易向社會公開的內容作了規定:1.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2.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3.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4.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5.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6.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對關聯交易采取全面公開,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組織的財產被侵吞、挪用、濫用,又沒有限制關聯方對慈善組織做貢獻,有利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關于慈善組織募捐的信息公開
按照慈善法的規定,一般的個人、組織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只能進行定向募捐;慈善組織獲得公開募捐資格方有權開展公開募捐。慈善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了慈善組織關于慈善募捐的信息公開義務。
關于公開募捐的資格和活動管理,慈善法第七十三條和《辦法》對具有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做出特別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領取報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二是要求公開募捐活動全過程對外公開,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開相應的內容。《辦法》第七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辦法》第八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下列信息:1.募得款物情況;2.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三是要求慈善項目至少每三個月公布一次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后還要做全面公開。《辦法》第十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后有剩余財產的還應當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關于慈善組織定向募捐時的信息公開義務,慈善法第七十四條和《辦法》從捐贈人知情權和監督權保障兩個角度進行了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
關于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受益人信息公開的義務,《慈善法》第七十五條明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需要說明的是,該條雖然規定信息公開的對象是受益人,而不是社會公眾,但在選擇受益人時應當遵循向社會公開的原則。
如果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按照慈善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