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財經大學教授 呂春娟
一、豐臺案引發的爭議
2016年1月,北京市豐臺區市民楊某利去世,時年38歲,留有尚未還清貸款的商品房一套。該房是楊某利于2014年年底所購,總價款115萬多元。2015年3月,楊某利申請了8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貸款由北京某銀行提供,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楊某利是獨生子女,未婚,亦無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他生前也未曾立遺囑,唯一親人是舅舅。楊某利去世后,舅舅誤以為自己可以作為楊某利的遺產繼承人,為此替楊某利償還了一部分貸款,后來停止還款,于是從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楊某利所購房連續10期的貸款未能及時償還。為此,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76374.03元,遂后于2022年4月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申請指定豐臺區民政局成為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以其遺產償還其債務。【案例參見2022年5月4日《北京日報》客戶端《未還完貸款房子,民政局為何成為遺產管理人?律師解讀》】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受理此案查明上述事實后,于2022年4月28日判決豐臺區民政局成為被繼承人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此案一出,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無論主流媒體還是自媒體紛紛表達了對此案的看法,各方觀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楊某利遺產應該由舅舅繼承還是民政部門管理?支持舅舅的網友認為舅舅償還了一部分貸款,遺產由舅舅繼承也符合中國傳統的血脈繼承倫理;支持民政部門管理的網友反駁支持舅舅的網友無視法律規定,亟須科普相關規定。二是楊某利舅舅代為償還的貸款能否要求民政部門返還?三是民政部門既然做了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那么應該如何管理這套房產?
二、對于豐臺區法院判決的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關于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的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前述楊某利無遺囑,亦無法定繼承人之事實,舅舅雖為親屬,但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同時,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結合本案,楊某利沒有法定繼承人,因此依法應由其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且楊某利生前住所地屬于城區,那么應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再根據民法典第1146條的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就本案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之確定而言,舅舅曾為其代為償還貸款,與遺產有利害關系,但舅舅并未提起遺產管理人申請;同時,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為楊某利還清剩余貸款以及本金、利息和罰息,也屬于楊某利遺產的利害關系人,并向法院提起了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主體資格也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47條關于遺產管理人職責的規定,其中第一項是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第四項是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本案法院確定豐臺區民政局擔任楊某利的遺產管理人,以其遺產承擔相應債務。由此,無論此案程序的啟動,還是管理人的確定及職責,法院均嚴格遵守民法典的規定做出了判決。
三、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工作程序和主要職責
(一)發起的主體和程序
一是在依職權擔任情況下,即不存在相關利害關系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主動申請情況,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首先需要明確信息的來源,可以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等提供。對于符合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條件的,通知有管轄權的區(縣)民政部門,并由上述部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包括死亡證明、有繼承人情形下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等文件。
二是在依法院指令擔任的情形中,應當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無繼承人時,受遺贈人、遺囑信托的受托人以及其他與被繼承人存在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及有繼承人時,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申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包含能夠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及相關身份信息;所申請民政部門符合法律規定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證明,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聲明;證明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材料等。民政部門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其作為遺產管理人的訴訟文書后,應當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并依法定程序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民政部門對擔任遺產管理人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后的公告程序
民政部門依職權或者依法院指令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為避免遺漏其他繼承人,可以啟動公告程序,確認被繼承人是否還有其他遺漏繼承人,從而確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條件。公告可發布被繼承人基本情況、擬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區(縣)民政部門和異議的方式和程序,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個月。同時,參考民事訴訟法有關異議程序的規定,異議人可以在公告期內向民政部門提交書面異議,書面異議應當載明異議的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有異議人身份證明、相關證據材料、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民政部門收到書面異議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視依職權或者依法院指令不同情形,或者與異議人、利害關系人就變更遺產管理人等事宜進行溝通,或者提請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遺產管理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繼續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并向異議人進行說明。公告期滿且無異議的,民政部門可以遺產管理人身份,自公告發布期滿次日開始遺產管理工作。同時,為了增強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公信力,區(縣)民政局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管理人資格公證。
(三)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
1.制作遺產清單
民政部門應當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為了查明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民政部門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協查函等方式,向相關部門發送協助查詢及獲取材料的通知,查詢、獲取被繼承人的財產信息。
2.妥善保管遺產、維持遺產價值
對被繼承人的財產,應當按照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對于適于提存的財產,可以進行提存;對于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民政部門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對于不動產或者依附條件較高、不能移動管理的動產,在處分之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妥善保管;對于股權、基金等價值波動較大的財產,可以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處分,對此類專業性較強的金融類財產和其他新型財產,也可委托專業機構依法進行財產變現。在遺產由他人占有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可以要求相關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內依法返還。占有人拒不返還的,民政部門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占有人返還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告知其妥善保管遺產,維持遺產價值,不得有毀損、轉移、變賣遺產等有損遺產價值的行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在必要時,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可以通過訴訟來維持和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
3.確認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人
通過民政部門通知、公告等方式,催告債權人在公告期限內申報債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個月。公告期內,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證明債權是否存在、數額及有無擔保等相關證據。其中,申報的債權屬于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在公告期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遺產分配完畢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民政部門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時效性進行審查,按照債權是否到期、有無擔保等情況區別處理并編制負債表。而對于被繼承人的債權,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應積極向被繼承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必要時應當通過訴訟和仲裁以實現債權。
4.依法分割遺產
民政部門分割遺產的順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一是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是遺產管理費用;三是共益債務;四是為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適當遺產;五是被繼承人所欠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六是普通債權。對遺產清償完畢后的剩余遺產,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的規定,應當收歸國有或歸被繼承人生前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被繼承人無遺產可供分配的,或者遺產分配完成的,民政部門遺產管理職責即履行完畢,應當終結遺產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