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偉濤 通訊員 安忠芳)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聯合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殘聯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升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服務水平,增進殘疾人福祉。《實施意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民政部門、殘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要求縣、鄉兩級殘聯組織在發放新殘疾人證時,應通過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告知書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殘疾人證到期前,縣、鄉兩級殘聯組織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重新換領殘疾人證;縣、鄉兩級殘聯組織應掌握殘疾人信息變化,及時更新和推送殘疾人信息給民政部門,確保殘疾人信息準確。民政部門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加大數據比對,建立補貼監測預警機制。對于不主動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鄉鎮(街道)要及時通知殘疾人(監護人)。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補貼對象范圍。規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持有殘疾人證且享受廣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持有殘疾人證和本自治區戶籍的殘疾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各類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精神殘疾人。《實施意見》增加了補發機制。重新換證期間殘疾人享受補貼中斷的,鄉鎮(街道)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但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重新辦理殘疾人證的,不予補發。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換證的,可視情補發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