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在已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自治區民政廳又聯合多部門出臺《社會組織執法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建立起“一個辦法”“兩個機制”的“1+2”監管體系,有效凝聚綜合監管合力。
依據制度建立的社會組織執法監管聯席會議,由民政廳、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等11個成員單位組成,主要履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分析研判形勢任務、協調查處違法活動、聯合開展檢查指導等五項職責,采取召開工作會議、開展信息交流、聯合執法協調三種形式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部署的各項工作,主動研究政策,建立完善相關措施,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及時通報工作情況,推進聯合懲戒落實。
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由自治區民政廳牽頭,公安廳、財政廳、審計廳等7部門組成。各部門結合職能任務,加強社會組織資金監管。依法對社會組織違反資金監管規定及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查處,加強對社會組織收費及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規范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做好大額經費支付的監測,加強對外匯賬戶和跨境資金往來監管,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社會組織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借用捐贈捐助、境外資金資助宗教活動、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防范化解風險。(王繼偉 楊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