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委書記 趙緒春
3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的農業界、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委員并參加聯組會時強調,要深化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覆蓋全面、分層分類、綜合高效的社會救助格局。這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的高度重視,有力凸顯了基本民生保障在黨和國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也為我們做好新時代社會救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來,山東省壽光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救助工作重要論述,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著力構建精準救助、協同救助、便民救助、長效救助工作體系,全力打造人民滿意的社會救助事業。
全力構建整縣覆蓋、分層分類的精準救助體系
壽光市著力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救助、急難救助為主體,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確保兜住底、兜準底、兜好底。
夯實基本生活救助。壽光市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取消年齡及就業限制,納入單人保;建立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同步與物價上漲掛鉤,2021年以來,全市先后4次以不低于10%的標準提高各類困難群體救助標準。
健全專項社會救助。壽光市將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人口、易返貧致貧人口、支出型困難人口等低收入人口,按程序納入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范圍。2021年以來,全市先后實施29項專項救助,為5萬余戶(名)困難群眾發放救助補助資金1.86億元。
完善急難社會救助。壽光市對在本市轄區內遭遇急難情況的非本市戶籍人口,由急難發生地鎮(街)或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并創新建立“一張表格”即時辦綠色救助通道,已對682戶困難群眾實施快速救助。
全力打造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協同救助體系
壽光市建立社會救助縣級綜合服務中心、鎮(街)服務平臺、村(居)工作站三級社會救助網絡,并開辟三種渠道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慈善救助。壽光市常態化開展“慈心一日捐”活動,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專項用于急難救助、關愛志愿者、光明行動、慈善助學、牽手孤兒、文化助老等慈善救助活動。2021年,全市累計發放慈善救助金844萬元,受益群眾1.7萬余人。
社工救助。壽光在市級層面成立社工總站,鎮(街)建立社工站,村級設立社工室,實現組織體系化、運行規范化、服務專業化的社會工作服務體系,滿足救助對象的多樣化需求。
志愿救助。壽光市大力支持引導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溫暖365”“守望心靈”“暖陽助老”等項目,為困境兒童、困難老人等特殊群體提供物質幫扶、心理疏導、能力提升、資源鏈接、社會融入等志愿服務,增強對困難群體的精準化救助幫扶。
全力搭建黨建引領、服務高效的便民救助體系
壽光市全面落實基層黨組織社會救助責任,把社會救助融入黨組織日常管理,全面打造“黨建+社會救助”格局。
開通“幫辦+代辦”綠色通道。壽光市聚焦民政領域“放管服”改革,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審核確認權限全部下放至鎮(街),全面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在鎮、村配備幫辦代辦人員,構筑便民利民綠色通道,真正做到急事急辦、難事幫辦。
實施“物質+服務”多維救助。壽光市不斷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并對服務清單、購買流程、資金保障等進行明確。同時,積極推行上門照料服務,全市投資800多萬元,委托3家專業養老服務機構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上門服務。
開展“線上+線下”同步服務。線上,壽光市創新搭建社會救助智慧平臺,實現困難群眾自主申報核對需求,實時反饋核對結果的全流程閉環管理;線下,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由鎮(街)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提出救助意見,從受理申請至審批結束由原來的45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以內辦結。
全力健全制度成熟、措施完善的長效救助機制
壽光市緊盯困難群眾所需所盼,持續深化救助體制機制創新,重點建立健全三項機制。
動態監測機制。壽光市建立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人口、易返貧致貧人口、支出型困難人口全部納入,摸清人員底數,實行動態管理。目前,全市共有10787名低收入人口被納入數據庫動態跟蹤監測。
主動發現機制。壽光市建立“一主動、兩及時、三到位”工作機制。“一主動”,即通過建立鎮村兩級信息員隊伍、發揮公益組織志愿者作用、關注“水滴籌”等網絡慈善募捐平臺,主動發現困難群眾;“兩及時”,即對發現的困難群眾第一時間上門了解困難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第一時間上報申請;“三到位”,即先行救助到位、快審快批到位、防范返貧到位,推動社會救助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轉變。
誠信救助機制。壽光市一方面建立社會救助容缺受理事項材料清單,對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困難群眾實施容缺受理;另一方面,對通過虛報、隱瞞、欺騙、造假等手段騙取相關社會救助待遇的人員,停止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