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 昕 通訊員 葉金鑫 鄒國頤) 近日,廣東省民政廳出臺《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在登記和備案方面,《辦法》明確,社區社會組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到街道(鄉鎮)進行備案。即社會團體由3個及以上自然人或2個及以上法人單位發起,且會員總數不少于10個;社會服務機構由2個及以上自然人或1個及以上法人單位舉辦,且從業人員不少于2人。此外,還需滿足有規范名稱、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等條件。
在內部治理方面,《辦法》明確,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章程建立和完善負責人選舉制度、民主議事制度等。社區社會組織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在運行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社區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以及收取服務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在促進措施方面,《辦法》明確,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社區居家養老、社區嬰幼兒照護、社區康復、就業援助、體育健身、社區文化、應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務。鼓勵依法登記的各級慈善會、基金會通過設立社區基金等方式,為其所在地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財務管理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