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晶晶
在審核確認和監督管理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臨時救助對象,認定低保邊緣家庭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社會救助工作中,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導致工作出現失誤偏差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免責或減責……
湖北省民政廳近日印發《湖北省社會救助免責清單(試行)》(以下簡稱《社會救助免責清單》),針對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監督等實際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一些無意失誤和偏差,分別明確了10種免責情形和3種減責情形。
《社會救助免責清單》明確,有以下10種情形之一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單位黨組織可以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免責申請:一是社會救助申請人不履行真實完整承諾義務,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經辦人員按照規定履行程序未發現異常所導致的偏差失誤;二是在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周期內,救助對象不及時報告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導致的偏差失誤;三是已及時開展社會救助政策培訓、宣傳、公開等工作,并盡到提供政策咨詢服務職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未提出救助申請導致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四是在社會救助對象審核確認、監督管理期間,因部門共享數據不完善、數據更新滯后導致信息核對不準造成的偏差失誤;五是因當時政策界線不明確,經辦人員按照有利于對象保障原則提出的救助意見或作出的救助決定,不符合救助之后的政策規定的;六是在審核確認救助對象工作中,現有調查手段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存疑信息,按照“疑似從無”原則提出救助意見并實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是在處置應急管理、公共衛生等突發性事件或者執行急難險重任務時,主動擔當作為及時有效救助困難群眾,但因情況緊急復雜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現失誤偏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八是在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改革創新實踐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為提高社會救助服務質效的無意過失,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九是對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對象,已盡到政策解釋和維護穩定的職責,但相關人員仍然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的;十是其他按規定可以免責的情形。
《社會救助免責清單》提出,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單位黨組織可以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減責申請:1.因信息錄入、臺賬登記等一般工作失誤造成一定損失或者影響,但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2.因經辦力量不足導致工作出現失誤偏差但能夠及時糾正的;3.其他按規定可以減責的情形。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民政事務綜合服務中心主任劉小佳說:“以往大數據反饋問題線索查實出現無意失誤和偏差要追責,讓很多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擔心板子打到自己身上,工作中難免畏首畏尾。有了《社會救助免責清單》,我放下了思想包袱,為困難群眾辦事擔當的勁頭大大提升了。”
據悉,湖北省民政廳此前指導部分市縣探索建立社會救助容錯糾錯機制,積累了一定經驗。但由于在省級層面缺乏具體指導性意見,對一些具體情形,基層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會容、不敢容”的問題。
“出臺《社會救助免責清單》,是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重要要求,建立社會救助容錯糾錯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實際舉措。”湖北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處長韓華平介紹,《社會救助免責清單》既堅持問題導向,解決不擔當、怕追責的問題,又恪守原則底線,堅持寬容不縱容的政策導向,更注重可操作性,便于基層把握和運用。
“《社會救助免責清單》保護了我們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提供了更多安全感,暢通了社會救助政策落實的‘中梗阻’,我們對進一步提升社會救助精準服務水平、更好幫扶困難群眾充滿信心!”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點軍街道辦事處民政專干朱帆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