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山西省民政廳日前印發《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繼續教育內容、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以及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計算方法等進行了明確。
《實施辦法》明確,社會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鼓勵社會工作者參加繼續教育,并在時間、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實施辦法》對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即要適應崗位需要,以提高社會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主,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科學性。主要包括專業價值觀和倫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社會工作實務,相關理論知識等內容。
《實施辦法》對社會工作者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進行了規定,主要有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社會工作培訓、講座、研討、學術報告等活動;由山西省民政廳備案并予以公布的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所組織的繼續教育;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學歷(學位)教育以及山西省民政廳認可的其他形式。
《實施辦法》明確,助理社會工作師在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72小時;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在每一登記有效期(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90小時。再登記時必須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實施辦法》還對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