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近日印發(fā)《社會組織負責人約談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規(guī)范社會組織行政執(zhí)法約談工作,提高行政監(jiān)管效能。
《制度》明確了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約談制度的目的及原則,確定了約談的對象和人員,提出了啟動約談的12種違法違規(guī)情形,建立了免罰清單。并規(guī)定了約談準備和約談工作的具體實施流程,對約談通知書、約談人員、約談筆錄等進行了明確。
《制度》要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約談工作檔案,詳細記錄約談工作開展情況,對約談紀要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備查,根據需要可對約談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同時,可將約談對象、約談事項、整改承諾等約談內容及不接受約談的社會組織名單向社會公布。(何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