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祝 闖
黨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近年來,天津市加大對困難群眾的保障力度,積極推進建立低收入人口分層分類救助體系,完善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救助。今年1月,天津市民政部門修訂印發《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3月1日起施行。近期,記者就《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專訪了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
社會救助工作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和每個困難家庭息息相關,這次修訂《辦法》主要出于哪些考量?天津市民政部門做了哪些具體工作?
答: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關系民生、連著民心,是社會建設的兜底性、基礎性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社會救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8+1”社會救助制度框架。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夯實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21年,民政部相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對我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我市現行核對政策為2017年制定,已不能有效適應新的政策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民政部核對政策,提升我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在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基層工作人員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們研究修訂了《辦法》。在此期間,《辦法》于2022年5月12日至6月13日在天津市民政局官網正式對社會征求意見。6月15日,召開了由專家學者、相關政府部門領導、區級民政部門代表和部分低保對象參加的意見征求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先后5次征求了區級民政部門意見,3次征求市級層面涉及社會救助相關的36家黨政部門意見,并達成一致。2022年11月11日,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辦法》有關內容進行審議,并建議以市民政局名義予以印發。《辦法》充分遵循了近期民政部有關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相關要求,考慮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經濟狀況變化,適度拓展了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收入與支出范圍,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戶家庭經濟狀況標準,對于更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切實做到弱有所扶、難有所幫、困有所助、應助盡助,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社會救助標準更細、認定更準
問:《辦法》分4章、28條,進一步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戶家庭經濟狀況核定標準,并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進行了規定和規范。相較之前,有哪些不同之處?
答:《辦法》的4個章節分別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的認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認定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認定標準和必須財產豁免,以及認定辦法的釋疑權限、細則制定和施行日期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相較之前,《辦法》有3個主要特點。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辦法》適用于向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已下放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社會救助需做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臨時救助、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等,急難型救助除外。
二是充實了家庭收入與支出內容。《辦法》明確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四類;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同時,對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的具體內容及評估方法作出詳細規定,對于科學合理判斷救助對象是否存在隱瞞收入、財產狀況情形將起到重要參考作用。
三是對低保家庭收入核定進一步放寬。為了鼓勵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依靠勞動改變生活,《辦法》明確“低保漸退”和就業成本抵扣政策。規定低保家庭成員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給予6個月的救助漸退期。低保家庭成員已實現穩定就業的,自首次就業當月起1年內,按就業收入的15%扣減就業成本(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成本最高不超過600元)。確保低保家庭實現穩定脫貧后再退出低保范圍。
社會救助政策有張力,困難群眾生活更有保障
問:此次修訂《辦法》建立的低保家庭財產“豁免”制度備受關注,出臺這項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什么?
答:考慮到家庭財產對低保家庭核定的重要性,《辦法》在修訂中,建立了對低保家庭因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適當放寬對財產要求的“豁免”制度。對于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康復、重病人員治療,對車輛和家庭貨幣資金適當放寬了有關政策。如對家用機動車,規定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唯一機動車,且該機動車用于保障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醫院長期就醫使用,重度殘疾人進行治療、康復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所擁有的機動車輛現值不超過2.5萬元。對于因為治療疾病,家庭成員人均存款超過同期24個月城鄉低保標準,且累計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這項制度對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質量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有助于社會救助政策進一步兜住底、兜準底、兜好底,從而讓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可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