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新社區社會組織的決策部署,落實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文件精神,近日,省民政廳制定出臺《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結合青海實際,提出了青海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總體目標,并從培育、管理、扶持等多個方面著力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在培育重點方面,《實施意見》鼓勵各地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或強制戒毒等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
在管理要求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對社區社會組織采取分類管理:符合法定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對于規模較小、組織較為松散、活動區間有限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在政策扶持方面,《實施意見》鼓勵各地在資金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利用社會服務中心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活動場地、費用減免等支持,還要發揮“三社聯動”優勢,加強對工作人員和志愿者隊伍的建設。另外,《實施意見》要求從黨的領導、工作指導、誠信自律建設和組織宣傳方面,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
通過一系列培育扶持措施,力爭到2020年,青海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初見成效,城市社區平均擁有不少于10個社區社會組織,農村社區平均擁有不少于3-5個社區社會組織。再利用5到10年,使社區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備,整體發展更加有序,作用發揮更加明顯,成為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有力支撐。(根據青海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