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號)的精神,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廣東省民政廳決定于2019年5月16日起廢止自2014年12月20日實施的《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民發〔2014〕164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即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行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制。這是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的具體措施,降低了開辦養老機構的門檻,旨在鼓勵更多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業。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適應國務院決定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新要求,在部分條文中作出銜接規定,同時著重強化事中事后監督措施。《條例》明確:“養老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設立和建設養老機構,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養老服務組織運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下一步,廣東省民政廳將聯合有關部門出臺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監管工作的相關政策文件,明確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流程,建立健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養老服務質量,進一步推進廣東養老服務發展。(根據廣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