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民政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社部《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民發〔2017〕153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切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近日,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加強基層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著眼解決當前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薄弱的突出問題,規定市、縣、鄉三級分別按照每5萬名、5000名、500名救助對象至少配備1名經辦服務人員、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與供養對象、護理人員與失能、半失能供養對象比例分別不低于1:10、1:3、1:6的標準落實工作力量,并逐步在每個村(居)委會設置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同時,《辦法》還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基本原則、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方式及程序、預算及財務管理、績效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選擇、質量為本、便民惠民、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服務購買機制,分類制定服務標準。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社會救助服務的購買主體,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鎮(街道)也可購買社會救助相關服務;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都可以公平參與競爭,承接社會救助服務。同時,要求購買主體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不得簡單以“價低者得”作為選擇標準。
《辦法》規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內容包括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兩類,事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服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等服務。
《辦法》要求購買主體要根據社會救助服務項目的性質特點、市場發育程度以及供求變化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要求承接主體要按合同履行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義務,認真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
《辦法》規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者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要求購買主體要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資金投入。同時,要求承接主體要建立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臺賬,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科學有效。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等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體系。要求購買主體要建立健全綜合性評價機制、承接主體退出機制等,并確保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同時,要求承接主體要主動接受購買主體、有關部門、服務對象以及社會的監管等。
《辦法》明確了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一是在鄉鎮(街道)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或者依托“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轉辦(介)社會救助申請事項。二是綜合考慮轄區內社會救助服務事項、服務范圍、對象數量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按照規定標準配備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三是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逐步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給予支持。四是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共享。五是加強社會救助教材開發、業務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社會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根據甘肅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