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案》明確,本年度安排承接社會服務項目(A類)、社會工作服務項目(B類)、社會組織培訓項目(C類)三類項目計資金500萬元;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是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6年度年檢合格;二是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三是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四是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五是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六是具有良好信譽;七是申報社會工作服務項目(B類)的應是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或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其他社會組織,且具有2名以上專業社工服務人員;已獲得2018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立項的社會組織,不能申報2018年省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每個社會組織只能申報1個項目;為便于項目立項審查及執行監管,省級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申報項目。
《實施方案》要求,省、市、縣三級社會組織項目申報材料報送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后,由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報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A、B兩類項目各報送不超過3個,C類項目報送1個;平潭綜合實驗區A、B兩類項目各報送1個。《實施方案》還對項目評審、立項、項目管理、項目審計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項目財務管理,福建省民政廳還制定了《2018年省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財務管理指引》,供社會組織申報項目、執行項目時參考。(根據福建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