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7年7月27日獲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廣東第一部社會救助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首次明確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救助等9項制度和社會力量參與作為社會救助的基本內容,構建了一個分工負責、相互銜接、協調實施、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具有廣東特色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有效解決了困擾社會救助工作的救助制度“碎片化”、救助對象“覆蓋窄”和“認定難”等問題,為廣東社會救助事業長遠發展提供法律遵循。
一是救助水平不斷提升,群眾共享發展成果。《條例》出臺后,廣東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會救助水平明顯提升,繼續保持在全國前列。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18年7月底,月人均城鄉低保標準分別為728元,595元,比去年同期分別提高了58元、35元;月人均城鄉低保補差分別為562元、271元,比去年同期分別提高了52元、41元。特困人員供養:截至2018年7月底,城鎮年人均特困人員集中、分散供養標準分別為14320元、13880元;農村年人均農村特困集中、分散供養標準分別為10712元、9853元,比去年同期分別提高了912元、753元。受災人員救助:2017年,省財政共安排下達中央和省財政自然災害生活救助1.3346億元。2018年,省財政繼續安排2億元預算,保障全省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遭受自然災害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截至2018年6月底,已為74萬人次居民提供直接醫療救助。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救助比例達到80%以上,比去年提高10%。臨時救助:2018年上半年共開展臨時救助8.8萬人次,救助水平達1301元/人(次)。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組織開展“寒冬送溫暖”專項行動,全省共出動救助車輛21086臺次、工作人員68784人次,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共50821人次,其中街面救助8978人。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及醫療保障:2018年全省集中供養孤兒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分別為1560元/人/月,散居孤兒(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分別為950元/人/月。廣東重度殘疾的孤兒可以同步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2018年的補貼標準為2520元/人/年。在孤兒醫療保障方面,《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將孤兒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全額資助本省戶籍孤兒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救助。
二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救助制度“碎片化”問題。原來社會救助制度分別由不同部門主管,不能及時共享信息,容易產生重復救助或者不知道申請救助的問題。《條例》出臺后,省、21個地級以上市、121個縣(市、區)均建立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依托省電子政務共享平臺,實現各個救助部門間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統籌各類救助資源,及時解決急難個案。2018年4月,省政府召開了省級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研究困難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是開展醫療救助二次救助,解決困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條例》不僅針對低保、特困供養人員等特殊人群,還惠及突然得了大病、家庭收入無法維持醫療支出的普通群眾。若經醫療救助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還可申請臨時救助和慈善救助。此外,《條例》施行后,省民政廳等部門還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銜接工作方案》等文件,不斷拓寬醫療救助范圍,開展“二次救助”。
四是低保等“信息化核對”便民利民,公平公正解決救助對象“申請難”、“認定難”問題。《條例》出臺后,凡是救助對象認定,都必須首先通過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進行信息化核對。核對系統聯通了公安、人社、工商等共12個部門并實現了與28家商業銀行信息對接,對救助對象的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快速、準確比對,并出具核對結果。實現了困難群眾辦事從跑多個部門變為只去一個辦事大廳,從多次跑現場變為只需到一次,開具各相關部門證明的周期從2至3周縮短到48小時。《條例》還突破性地對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居民提供了申請渠道,困難群眾可向省內任一社會救助窗口提交救助申請。異地受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困難群眾申請,同時避免了鎮(街)不受理困難群眾申請以及“人情保”、“關系保”,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廣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