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事中事后監管,提高行政監管效能,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福建省民政廳日前出臺《福建省社會組織行政執法約談辦法》,為全省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行政執法約談工作提供遵循。
四個范圍可適用
《辦法》規定了行政約談范圍:一是對擬成立(取得登記管理機關認可,完成登記前)社會組織的約談,告知登記申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二是對完成登記后社會組織的約談,告知成立登記后應注意的各類事項,介紹辦理相關流程、社會組織培育、扶持相關政策,指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三是對換屆期間社會組織的約談,督促社會組織按照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指導召開換屆大會,對新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強調法定權利和職責,督促其依法履職;四是對被投訴舉報及存在違規情形的社會組織的約談,指出其存在問題,警示法律后果,及時制止糾正不正當行為,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個程序不能省
《辦法》明確了行政約談程序:一是約談前的準備,包括確定約談人員、確定被約談人選、確定約談主題、制作約談通知書等;二是約談的執行,包括表明及核對身份、告知約談目的和注意事項、指出違法違規情形、約談對象進行陳述、提出整改意見等;三是約談后的整改,包括約談對象應當作出整改承諾,按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開展檢查、回訪及驗收等。
雙方“受約”有剛性
《辦法》對約談對象和登記管理機關做好約談工作提出了剛性要求:一是對約談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行政約談,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處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不落實約談整改要求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記錄在案。二是對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行政執法約談工作應建檔,約談通知書、約談記錄、整改通知書、約談對象提供的整改報告等有關資料實行“一案一卷”歸檔。(根據福建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