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慈善條例》于2017年12月2日經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3月1日實施。這是繼我國《慈善法》2016年9月1日開始實施后出臺的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規,也是踐行十九大精神和慈善事業發展要求的具體舉措。
《江蘇省慈善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職責,對慈善募捐與捐贈、慈善信托、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促進措施、慈善文化建設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和執行指導,為江蘇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增添助力。
條例強化了政府職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慈善行業組織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慈善活動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將慈善活動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條例規范了個人救助行為。明確了個人求助范圍和求助路徑,要求求助信息真實,同時要求信息發布個人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信息發布平臺的提供者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要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等。
條例細化了慈善信托制度。對慈善信托設立形式、受益人的范圍、慈善信托的備案、財產管理、設立變更和終止、清算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慈善信托備案和監管中職責分工。
條例還明確了資金支持、評選表彰、從業人員薪酬等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各項措施。(根據江蘇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