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民政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政務服務環境,山東省民政廳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社會組織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見》,從十二個方面就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深入持續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安排。
具體來說,十二項改革措施包括:一是全面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健全完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體制機制,落實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與登記、年檢、評估工作“三個同步”。二是實行“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直接登記,對直接登記范圍外的,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三是降低注冊資金標準。全省性社會團體注冊資金不低于3萬元;全省性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不低于50萬元。四是下延基金會登記權限。將基金會的登記權限下延至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注冊登記。五是支持新興領域成立社會組織。圍繞發展“十強”產業,鼓勵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和單位發起成立相關領域行業協會商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加速辦理。六是優化行業協會商會區域布局。鼓勵市、縣區域范圍內的“龍頭”企業發起組建跨行政區域的行業協會商會。鼓勵我省具有產業、產品和市場優勢的行業組織牽頭組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并依法申請成立登記,創造條件吸引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將住所設在山東。七是放寬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政策限制。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改為3至5年,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1人,副理事長(副會長)1至7人,秘書長1人,任期與屆期相同,屆期為5年的期滿不再延期。按照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選任的秘書長擔任其法定代表人。八是調整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范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以市、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為主,省級相關部門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省級行業管理部門積極支持發起成立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應由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可以到省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九是減少社會組織登記環節。取消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換屆事先核準。除確有必要的外,原則取消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成立登記現場勘察。社會組織登記行政許可事項,自民政部門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十是加快推進登記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梳理社會組織登記服務事項,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更多登記服務事項網上辦理,除涉密或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各類社會組織登記服務事項能網上辦理的都要實行網上辦理。十一是全面實現“最多跑一次”服務要求。及時調整梳理“零跑腿”“只跑一次”事項清單,在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對社會組織登記服務相關事項實行“一次辦好”、限時辦結。十二是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建立社會組織誠信承諾制度。開展專項集中整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加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力度,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根據山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