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民政局出臺了《青島市民政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行政執法證件的取得、管理 、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資格認定實行培訓考試制度,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需通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方能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對存在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等情形的,將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出現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等情形的,將依法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并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辦法》的出臺對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青島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