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和《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省民政廳下發了《關于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的通知》(青民函〔2017〕188號),對各地開展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長期以來,由于法律沒有明確村(居)民委員會的法人主體地位,無法為村(居)民委員會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村(居)民委員會無法開設銀行賬戶,影響了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與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制約了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的發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明確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為村(居)民委員會賦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提供了法律依據。
目前,按照民政部統一部署,省民政廳及各市州民政局正在指導各縣(市、區)民政局認真做好村(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信息采集、系統錄入、代碼賦碼等工作,為下一步推進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打好基礎。(根據青海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