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安徽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印發《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共4條14款,要求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重要作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文件層級較高
與其他部門間聯合發文相比,《實施意見》是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財政、民政兩部門印發的,其主送對象是“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而不只局限于財政、民政兩個系統,體現了我省對此項工作的重視。
工作目標明確
《實施意見》提出,“十三五”時期,我省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逐步擴大,形成一批運作規范、公信力強、服務優質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顯著提升。
支持舉措實在
《實施意見》合理確定了承接主體的資質,明確凡是滿足“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章行為”等六個條件的社會組織,均可作為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根據財政部、民政部有關文件,“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章行為”,并非指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應當成立滿三年,對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實施意見》同時要求,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獨特功能和作用,在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務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的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發現新增公共服務需求、促進供需銜接方面的積極作用。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
績效管理加強
《實施意見》要求,購買主體應當督促社會組織嚴格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及時掌握服務提供狀況和服務對象滿意度,增強服務對象的獲得感。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要把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主要的績效指標,驗收時應邀請一定比例的服務對象參加驗收,并征集服務對象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的評價。驗收評價結果作為確定社會組織后續年度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健全對社會組織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及效率。
保障措施有力
《實施意見》提出,要把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作為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一步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對社會組織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的培訓活動。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聯合業務范圍內的社區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帶動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同時,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扎實推進,形成合力。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財力狀況,科學、合理安排相關支出預算。(根據安徽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