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政府出臺了《關于貫徹國發〔2016〕14號文件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26號),要求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機制健全、運行規范、標準科學合理、資金渠道暢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實施意見》對特困人員對象范圍予以明確: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實施意見》對下步工作任務提出明確要求,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建立精準識別機制。以縣級為單位,開展全面摸底排查,對照認定辦法和自理能力評定標準,精準采集數據信息,綜合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劃分照料護理等級。按照“一人一檔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員分類管理檔案,專人管理,并依托山東省社會救助信息平臺或各地自建的困難家庭信息平臺,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情況納入數字化、信息化管理。二是落實救助供養形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經自理能力評估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評定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三是明確救助供養內容。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集中供養人員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錢、基本照料、疾病治療及護理服務等;分散供養人員通過社會化發放的方式,領取基本生活標準部分救助金。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特困人員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殯葬減免待遇。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采取適當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學前教育階段就讀普惠性幼兒園和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四是科學制定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各地要按照“分類定位、差異服務”的思路,根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護理需求合理確定。五是規范辦理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嚴格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終止等程序,做到程序完備、操作規范、檔案資料齊備。六是提升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改造和設施達標,重點加強對現有機構的改建、擴建和設施改造,使無障礙設施改造、應急呼叫系統設置以及消防設備、安全監控系統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要求,不斷提高機構托底保障能力。要不斷充實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加強護理型服務人員配備,合理配備使用專業社會工作者。
《實施意見》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提出六項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強化資金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強化資金保障。省財政重點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三是做好制度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四是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五是引導社會參與。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開展豐富多彩的關愛特困人員活動,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六是加強宣傳培訓。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政策宣傳,不斷提高政策普及性和社會知曉度。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使各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領會要求,切實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落到實處。(根據山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