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省政府令形式正式頒發,將于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有7章、44條,在全面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精神主旨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了細化、實化。《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社會救助體系,為災害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據,織牢了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網。
關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同時,建立健全災情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和災害救助應急聯動機制;鄉鎮、街道具體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實施;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關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準備。《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發生趨勢,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綜合性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需要,每3年至少修訂一次。制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設區的市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市、區)應當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制度,構建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分級負責的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按照災害需求建設和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完善應急避難功能,加強場所管理。強化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建設,培育災害救助專業人才,提高災害救助人員業務技能。
關于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辦法》明確自然災害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及發生后,各級減災委要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啟動預警響應或應急響應,疏散、轉移人員和財產,快速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物資,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后,組織應急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受損房屋建筑應急評估等工作組赴災區開展救助工作,組織災害救助捐贈;有關部門做好物資、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交通、治安、衛生等各項應急保障工作;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要評估、核定損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辦法》特別規定,災害應急期間,對應急救助物資和人員的運輸和通行優先保障,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免繳通行費用,同時受災地政府和減災委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
關于自然災害災后救助工作。《辦法》要求自然災害發生后,當地政府應當制定人員過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復重建、傷病救治、遇難人員親屬撫慰和心理干預等救助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和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通過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互助等多種途徑解決恢復重建資金。對因災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以及住房損毀嚴重無房可住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期生活救助,保障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的口糧、飲水、衣被、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特別要求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口糧、衣被等基本生活救助,在落實災害救助制度的同時,要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進行有效銜接,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及時轉介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關于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管理。《辦法》明確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財政、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救助款物應當用于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因災損毀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支出。在實施災害救助工作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確定救助對象,同時優先做好受災特困戶、低保戶、殘疾人等自救能力較弱人群或家庭的救助工作;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工程和服務,要按照采購和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情況緊急時可采取緊急采購。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階段,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救助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實物救助和現金救助。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要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根據江蘇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