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明確救助標準,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財政部、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近日,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制定了《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并于7月17日正式印發執行。
《標準》首次確定了受災群眾的救助種類:一是應急(緊急)救助,二是過渡期生活救助,三是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四是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五是冬春生活救助,六是物資救助,并進一步明確了救助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規范了災害救助款物發放原則、程序和管理規定。除冬春生活救助標準略有提高外,其余標準均有大幅增長。各地可根據省上的指導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各地執行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全省指導標準。
《標準》的出臺,將進一步健全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有力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青海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