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是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規范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近日,經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印發,《實施細則》對特困人員認定條件、辦理程序、自理能力評估、終止供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精準識別特困人員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實施細則》規定: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遵循“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范,高效便民;個人申請與主動發現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衛計、殘聯等部門的配合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開展特困人員認定工作。
特困人員包括同時滿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細則》分別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實施細則》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審批表,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書面聲明,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書面聲明等申請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財產狀況、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公示滿7天,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有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在全面審查上報材料的基礎上,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進行核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其中,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批準,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特困供養待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實施細則》還對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終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進行了明確、可操作的規定。
為進一步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范化水平,省民政廳要求全省各級民政部門,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實施好《云南省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全面開展特困人員認定和自理能力評估,并將相關數據錄入云南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高質量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系統中錄入的數據與報表數據、臺賬報表、民政部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實現同步更新。同時,要求各縣(市、區)民政局指導轄區內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主動加強巡查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積極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及時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申請。(根據云南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