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政府辦養老機構保障效能,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實現養老服務資源優化配置,涵養老年人福祉,近日,青島市印發《青島市養老機構公建(辦)民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公建(辦)民營要圍繞滿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以“把養老服務業培育成一個強大的服務產業”為目標,完善公建(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提升公建(辦)養老機構服務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促進公建(辦)養老機構向社會開放和公共服務資源綜合有效利用,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養老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營造各類養老服務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發揮好公建(辦)養老機構在養老服務體系中的兜底作用、示范作用和調節作用。要把推進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辦)民營作為工作重點,切實解決好存在的發展活力不夠、服務能力不強、資源閑置浪費等問題。
《辦法》指出,公建(辦)民營是指政府通過承包、委托、聯合經營等方式,將政府投資建設、購置或租賃的養老設施的運營權交由企業、社會組織的運營模式。養老設施原則上實施公建(辦)民營的養老設施包括:各級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或購置、租賃的養老設施(含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下同);各級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設,約定期限后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政府、備案為養老服務機構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利用政府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設施。
《辦法》明確了四個基本原則。履行公益職能原則。實行公建(辦)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在優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保障人員、特殊群體老年人基礎上,向失能或高齡老年人開放;注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平衡,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優質、完善、安全的服務。確保資產安全原則。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公建(辦)民營,應當做到產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防止資產流失;強化機構運營和資產規范管理,加強設施設備維護,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政策引導原則。發揮政策導向作用,立足吸引先進管理理念、專業服務團隊和優質服務資源,科學設置公建(辦)民營的條件和形式,調動運營方積極性和創造性,完善服務功能,拓展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增強公辦服務養老機構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健全監管體系原則。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和運營監管體系。發揮政府市場監管作用,完善制度和標準,依法規范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落實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創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辦法》明晰了職責分工。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養老設施公建(辦)民營工作,組織實施市屬養老服務機構公建(辦)民營工作。區(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地養老服務機構公建(辦)民營工作,對區(市)屬養老服務機構及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移交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辦)民營組織實施、運營監管。市、區(市)民政部門負責制定相關養老服務機構公建(辦)民營實施方案,明確主要目標、工作任務、保障措施、風險評估、方法步驟等,統籌組織好實施工作。
《辦法》對政府保障人員和特殊群體老年人進行了定義。政府保障人員是指:城鄉特困人員;因年老、殘疾(不含精神殘疾)而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無法查明其親屬,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救助對象。特殊群體老年人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度殘疾老年人(一、二級視力殘疾、力殘疾,一級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獨生子女死亡或獨生子女重度殘疾(一、二級)或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老年人;90周歲以上老年人。
《辦法》還對資產清查和評估、招投標方式、機構責權和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根據青島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