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服務指導年”要求,規范全省民政系統行政調解行為,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水平,近日,省民政廳按照《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豫依法行政領辦〔2016〕17號)和《〈河南省行政調解文書示范文本〉〈河南省行政調解文書使用說明〉的通知》(豫法政辦〔2017〕15號)精神,印發了《河南省民政行政調解文書示范文本》《河南省民政行政調解文書使用說明》(以下簡稱《文本》和《說明》)。
《文本》和《說明》結合民政系統工作實際,彰顯出3大突出特點:一是“全”。從簡易程序到一般程序,從案卷封皮到送達回證,從相關概念到文書內容,進行了全面統一。二是“新”。為適應新形勢,倡導電子送達和全過程視音頻記錄,為解決新問題,設計了3個簡易行政調解文書,為落實新要求,強調可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三是“實”。每一種文書都有對應的使用說明,文書中的每一項內容都有對應的填寫規范,容易出錯的地方由填寫改為選擇,更務實、更接地氣、更好操作。
河南省民政廳要求各地及時組織學習培訓,開展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和案例評選,促進本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在民政行政執法、行政管理中,及時運用行政調解化解爭議糾紛,實現行政調解工作常態化、規范化、長效化。(根據河南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