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管理工作,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近日,江西省民政廳聯合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我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6〕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涵蓋許可對象、許可權限、許可條件、籌建咨詢和指導、許可程序、許可管理以及有關工作要求等內容。
《實施意見》明確,凡是在江西省境內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均需經過民政部門行政許可。
《實施意見》規定,縣、不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市轄區民政部門實施許可。外商(含港、澳、臺)投資養老機構許可權限由省民政廳下放至設區市和直管試點縣(市)民政部門。
《實施意見》要求,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提供《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相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或證明文件,服務場所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等材料。
《實施意見》強調,養老機構在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養老機構許可設立后,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實施之前經批準設立持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等舊式證書的養老機構,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換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限期完成整改。(根據江西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