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分為總則、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計四十二條,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發展養老服務業、建立高齡補貼制度、醫養融合發展、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和異地結算、農村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老年人文體休閑優待、運用大數據助推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突出了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的特色和亮點。
《條例》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條例》健全了老年人的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在家庭保障方面,規定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托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條例》還對“啃老”作出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在社會保障方面,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特困老年人給予供養或者救助。農村敬老院在滿足特困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后,可以收取適當費用項農村留守老年人開放,對經濟困難、半失能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費或者免費照料服務。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等。
為讓老年人就醫、出行更加方便,《條例》對相關服務做出了規定。在醫療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9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在交通方面,車站、碼頭、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實行減免費。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優先進入政府投資的旅游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場所,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條例》將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作為重要內容,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咨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條例》注重運用“大數據”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