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第225號政府令,公布了《江西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共八章、四十條,主要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予以了規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和雙擁模范城(縣)考核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承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考核、監督。同時,明確了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社、住建、農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
二是扶持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在資金扶持方面,《實施辦法》規定,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標準根據部隊一次性退役金標準、本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相應調整增加。在教育培訓方面,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退役士兵個人意愿,組織引導其參加技能培訓或職業教育。士兵退役后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具有普通高職(專科)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習。在就業服務方面,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以及協調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搭建信息平臺等方式,為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提供小額貸款、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優惠政策;對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三是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滿十二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實施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四是細化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服務措施。《實施辦法》提出了一系列服務措施,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在檔案管理方面,規定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及時將退役士兵檔案移交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管理。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要求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在落戶方面,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時對退役士兵檔案進行審核,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憑落戶介紹信可以辦理戶口登記。在待遇保障方面,規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超過六個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二倍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根據江西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