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遼寧省民政廳、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司法廳、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民發〔2020〕5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全力推進相關工作。
《實施意見》提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切實做好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服務。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為民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一律取消。今年,各市各部門要對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情況進行梳理,形成法規文件政策清單,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進一步做好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的思路和舉措。2021年,各市各部門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并提供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2022年,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實施意見》明確規范證明事項。第一,明確證明事項。各市要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凡是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或者本轄區多數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需出具證明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通過組織居民群眾議事協商等方式,經居民群眾討論同意并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出具。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凡是法定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第二,規范證明程序。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范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并提供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以上文書均應主動在市縣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復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群眾能辦事、辦成事。第三,嚴格印章管理。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印章管理的指導,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相關部門在做好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過程中,要做到(一)規范證明與推進社區治理相結合。(二)制度設計與督促落實相結合。(三)集中推進與常抓不懈相結合。(四)依法依規與方便群眾相結合。(五)輿論宣傳與總結推廣相結合。(根據遼寧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