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廳出臺《關于優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服務的十條意見(魯民〔2019〕25號)》,從提升黨建水平、落實直接登記、放寬商會登記、改革年檢制度、簡化注銷登記等十個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體有效的“放管服”措施,進一步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一是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社會組織成立時,必須將黨建工作寫入章程,符合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應當同步成立黨組織。加大黨的建設在社會組織評估中的分值占比,省管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分值占比提高至50%。二是全面落實“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政策。無需業務主管單位提供前置審查文件,由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存量的“四類”社會組織申請變更登記、章程核準、備案等事項時,業務主管單位未提出明確反對意見的,按照“新老一致”原則直接受理。三是放寬行業協會商會和異地商會登記限制。在發起人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發起人和會員組成不重疊、不增加會員會費負擔的前提下,可以成立2—3個業務領域相近的行業協會商會。進一步擴大異地商會登記范圍,設區市、縣(市區)既可以登記外省異地商會,放寬異地商會會員、負責人條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限制。四是放開鄉鎮(街道)商會登記。同一鄉鎮(街道)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自愿結成的服務當地經濟發展的鄉鎮(街道)商會,可以向當地縣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申請登記。五是改革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制度。把實行多年的社會組織年檢改為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社會組織通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平臺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向社會公示,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均可監督。六是改革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資格審查制度,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除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者外,社會組織無需申報自然獲得相應資格,登記管理機關不再進行審核審查。七是簡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選舉結果公示程序。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已經相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事先審核并公示的,民主選舉當選后,登記管理機關可不再對其進行程序性公示。八是實行社會組織“彈性審計”制度。實行“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相關社會組織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政府采購委托的單位中選擇審計機構,也可以自主委托其他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九是破解社會組織“注銷難”問題。對于社會組織三年以上不開展活動,無法組織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的,以及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清算審計報告的,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對注銷流程和申請材料進行適當簡化。十是提高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效率和質量。加強“互聯網+社會組織”平臺建設,推動更多業務網上辦理,推動更多數據信息共建共享,加快社會組織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運用互聯網手段實施社會組織執法監察,為社會組織提供24小時全天候技術服務。(根據山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