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精神,為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轉變監管方式,近日,山東省民政廳在全國率先出臺《山東省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對規范全省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工作,創新社會組織日常監管方式作出制度性安排。
《辦法》在內容上主要突出三項重點:一是明確責任義務。強調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是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社會組織及其法定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工作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二是規定主要內容。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山東省重大發展戰略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規范了年度工作報告十一個方面的主要內容,重點從體現黨建引領、規范社會組織政治行為角度,強化了黨建工作年報內容的報送;從加強風險防范化解角度,突出了舉辦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等活動情況的報送;從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行為角度,細化了財務狀況、開展募捐和開展評比、達標、表彰、命名等活動情況的內容。三是規范報送要求。明確了年度工作報告的報送時限、程序,提出年度工作報告不提交紙質材料、不對年度工作報告作出結論、不加蓋結論戳記,簡化了辦事流程,減輕社會組織負擔。
《辦法》在制度設計上,突出了創新創制,以自我信用承諾為前提,推動單一行政監管向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督并行轉變,并引入第三方專業服務和評價,促進管理和服務相融合。在日常管理中,堅持突出黨建引領,加強了對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態活動的管理;堅持突出誠信自律,引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依法自治;堅持突出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組織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辦法》的出臺,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一次辦好”要求的具體舉措,對于創新社會組織監管機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將起到積極作用。(根據山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