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工作,確保精準施救,遼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了《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辦法》。
辦法明確,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戶申請,特殊人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按戶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具有當地戶籍,有條件的地區可放寬為具有遼寧省戶籍且持有當地居住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標準;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低收入家庭標準應按照1.5-2倍的低保標準確定,具體由各市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當提高。
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殘人員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其中,重病患者申請單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應在5倍的低保標準以內、重殘人員申請單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應在3倍的低保標準以內,申請單人保人員(低收入家庭對象除外)的個人收入扣除贍養費、撫(扶)養費后應低于當地低保標準,具體由各市確定。已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單人保成員的,其他家庭成員身份可不再重新認定。
辦法明確,實行低保分類施保,對低保對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重病患者、重殘人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可通過下列方法之一提高他們的救助水平: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額度增加救助金;對符合分類施保條件的特殊困難對象按當地分類施保額度上浮其低保標準,并按上浮后的標準進行低保審核確認。
辦法還明確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辦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財產核定等內容。
辦法明確,在對象認定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個案,如家庭成員長期失聯、核查要件不全、勞動能力或殘疾等級無法鑒定等問題,經本人簽署事實承諾書后,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決議方式,實事求是認定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根據遼寧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