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鞏固拓展民政領域脫貧攻堅成果,更好地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2021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部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廳于3月10日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四類地區制訂廣東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與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補差水平最低標準。其中,廣州、深圳等一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二類地區為967元/人·月,惠州、江門(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不含所轄縣)等三類地區為853元/人·月,汕頭、韶關等四類地區城鎮為800元/人·月、農村為551元/人·月。
下一步,省民政廳將督促各地抓好政策落實。一是明確標準制訂時限。要求各地在收到《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制訂并公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報省民政廳備案。二是明確標準制訂要求。各地統一制訂發布各縣(市、區)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農村低保提標幅度不得低于城鎮,逐步縮小城鄉間、區域間差距,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統一低保標準。三是明確資金足額補發。要求各地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此外,省民政廳同步印發《關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的標準,以及民政部關于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相統一的要求,同步制訂和發布當地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于每月20日前將供養金發放到位,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補發工作。(根據廣東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