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全區范圍內全面建立健全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努力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推進社會救助事業的高質量發展。
《通知》指出,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既是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也是落實中央、自治區對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社會救助服務直接面向廣大困難群眾,需求多樣、類型復雜,社會救助協理員對于提升民政部門在嘎查村、社區的服務保障能力、提升社會救助服務精準性和民生保障質量、實現服務與管理無縫銜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通知》要求,每個嘎查村和社區均應設立至少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規定了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和時間、協理員工作職責、考核與解聘等內容,為各地制定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辦法提供了依據。
《通知》重點明確了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補貼標準,按照不低于年人均2400元的標準補貼其工作需要,所需經費由自治區、盟市、旗縣財政分級負擔。
《通知》強調,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各盟市要出臺細化落實意見,進一步細化社會救助協理員工作職責、選任條件等內容,旗縣(市、區)要制定社會救助協理員管理辦法,強力推動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落實落細。確保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的選任、培訓等工作;2022年1月起全區全面建立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切實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讓廣大困難群眾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