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社會組織行為和業務活動,助推青海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近日,青海省民政廳制定《青海省社會組織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以下簡稱《活動準則》),對社會組織登記行為、自治行為、任職管理、財務管理、收費行為和業務活動等作出規定。
《活動準則》提出,社會組織要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載入章程,為實現黨的組織和黨建工作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轉變奠定制度基礎。特別強調,要按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強化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監管和薪酬管理,合理確定從業人員薪酬水平,負責人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組織人員平均工資的兩倍。對于具有一定壟斷性和強制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確定收費標準,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是青海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所列項目,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收費、籌集資金或提高收費標準。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有近親屬關系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1/3。
《活動準則》既是對社會組織行為遵循和活動原則的集中體現,也是督促社會組織健全內部制度、依宗旨開展活動和按章程進行法人治理的有效舉措,具有很強的指導性、規范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青海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