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志愿服務條例(草案表決稿)》進行表決,全票通過,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內蒙古自治區規范志愿服務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于保障內蒙古自治區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完善志愿服務激勵獎懲機制,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理順了志愿服務管理體制。規定了旗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細化了民政部門對志愿服務的行政管理職能;明確了共青團具體職責。
《條例》引導志愿服務規范發展。規定了自治區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冊制度;明確了志愿者的權利義務和志愿服務組織的職責;支持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提高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細化了鼓勵簽訂書面協議的情形,強調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書面協議示范文本,為志愿服務協議簽訂提供指導。
《條例》加大志愿服務保障力度。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明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志愿服務數據共享應用協調機制,按照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的規范要求,統一數據標準,整合志愿服務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
《條例》豐富了志愿服務激勵機制。為了鼓勵多元化志愿服務激勵機制的建立,《條例》規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志愿服務激勵回饋制度,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區完善志愿服務回饋機制,通過服務積分、時間儲蓄以及會員互助等方式,激勵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明確自治區建立志愿服務領域信用信息歸集機制,依法給予信用激勵。
《條例》明晰了志愿服務侵權責任。為了更好的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受到損害的賠償責任,同時還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