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遼寧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清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規定》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基層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關于減輕基層負擔的決策部署,對于以法治方式推動遼寧省基層減負工作和基層治理能力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11條,堅持“小切口”立法,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推行清單化管理的方式,厘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權責邊界、明確職責任務,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證明事項等,減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擔,增強其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功能,提高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是遼寧省在制度層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減輕基層負擔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規定》明確負責清單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規定省、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清單管理的統籌指導、督促檢查和協調推進;同時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清單管理相關工作。
《規定》明確工作事項清單的制定主體和程序。規定省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事項指導目錄,市、縣民政部門依據省級指導目錄制定工作事項清單;同時,規定對列入清單管理的工作事項,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工作條件和信息支持,對未列入清單管理的工作事項,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
《規定》明確落實工作清單中的禁止性規定。一是規定對工作臺賬、報表、網絡工作群、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進行系統整合、統籌安排,不得要求重復報送、多頭報送、突擊報送數據和材料;為解決這一問題,同時規定加強村(社區)數據資源建設,逐步實現數據綜合采集、多方利用。二是嚴格規范檢查考核評比,明確不得設立一票否決事項和簽訂責任狀等四類行為。三是明確不得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環境整治、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屋征收、招商引資、安全生產、政務投訴處理等工作的責任主體等五類禁止性行為。
《規定》明確證明事項指導目錄的制定工作。規定省、市、縣民政部門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指導目錄;同時對出具證明工作進行規范,規定由省民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出具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據統一的具體式樣出具證明。(根據遼寧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