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在聯合多部門修訂《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又出臺了《社會組織執法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以下簡稱“兩個機制”),建立起“一個辦法”+“兩個機制”的“1+2”監管體系,凝聚綜合監管合力。
完善“一個辦法”,形成監管“一盤棋”。《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于2019年10月,由自治區民政廳聯合黨委組織部、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印發,建立部門聯動、上下一體、權責分明的社會組織長效監管機制,改變了部門“不愿管、管不好”局面。2021年,為提升《監管辦法》的實效性和操作性,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新要求,結合寧夏社會組織發展的實際,民政廳再次牽頭13部門對《監管辦法》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細化黨建工作機構、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能任務,厘清權責邊界,壓實社會組織監管責任。
建立“兩個機制”,推進“聯席+聯動”。建立執法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社會組織執法監管聯席會議由民政廳、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等11個成員單位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主要履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分析研判形勢任務、協調查處違法活動、聯合開展檢查指導等五項職責,采取召開工作會議、開展信息交流、聯合執法協調三種形式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部署的各項工作,主動研究政策,建立完善相關措施,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及時通報工作情況,推進聯合懲戒落實。建立資金聯動監管機制。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由自治區民政廳牽頭,公安廳、財政廳、審計廳等7部門組成。各部門結合職能任務,加強社會組織資金監管。依法對社會組織違反資金監管規定及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查處,加強對社會組織收費及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規范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做好大額經費支付的監測,加強對外匯賬戶和跨境資金往來監管,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社會組織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