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全省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依據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等國家標準和文件規定,青海省民政廳于近日對《青海省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辦法》共7章58條,總篇幅增加16條,對原42條內容全部作了修改和調整,修訂主要涉及備案辦理、服務規范、運營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辦法》呈現出五個方面特點:一是規范備案流程。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相關內容,明確了養老機構備案的時間、機關和材料,要求備案信息及時公開和適時數據共享。二是強調服務規范。細化養老機構入院評估制度和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要求,明確服務協議內容及老年人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增加了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屬看望問候老年人、開展延伸服務、疫情防控等內容。三是強化運營管理。著重強調機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養老機構對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增加了機構工作人員資質、配比、價格監管、信訪投訴處理以及機構停止服務老年人安置等內容,細化調整了食品、消防、突發事件應急等要求。四是突出監督檢查。明確了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措施和實施要求,強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檢查方式、內容、頻次及問題處置辦法,增加了信用監管內容和措施。五是明確法律責任。加大事中監管和事后懲戒力度,增設法律責任專章,規定了違法機構受處罰的情節及處罰標準,促進養老機構法制化建設。(根據青海省民政廳信息整理)